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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勘誤表1份,請查照。
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案件裁罰基準」,業經該部於115年6月25日以衛授疾字第1150500161號令訂定發布在案,茲檢送前揭裁罰基準第一點勘誤表1份,請查照。
南市府衛生局-1150724-南市衛疾字第1150100708號-34條罰基準勘誤表.pdf
教育部-1150723-臺教資本(六)字第1150075202號-34條罰基準勘誤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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