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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防護訓練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三十一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註1)。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或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訓練者(註2),不在此限。
前項證書或執照,於操作一定活度以下之放射性物質或依定能量以下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得以訓練代之(註3);其一定活度或一定能量之限值,由主管機關定之(註4)。
(註1)輻射安全證書:接受36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取得證明,經原能會測驗合格。
(註2)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係指下列人員:
1.中等學校、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
2.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機構之學員。
3.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醫學校院學生、畢業生。
4.接受職前訓練之新進人員。
(註3)參加原能會認可之訓練機構辦理之18小時以上輻射安全訓練,取得證明者。
(註4)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須參加本校3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並取得輻射教育訓練證明書,或受過其他原能會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者辦理之3小時以上輻防教育訓練。
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接受3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訓練後,可在前項「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應在前項「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對於僅在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3小時操作訓練之人,因其不具「合格人員」資格,故不得指導他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