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依法辦理勞安相關證照訓練班,避免實驗室缺證違法遭罰,請查照轉知。
有以下情形,請忽略本文。
1.無實驗室
2.有實驗室,但無使用有機或特化藥品。
3.如貴實驗室之負責人或在職人員已完訓且取得證照者。
主旨:本中心依法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教育訓練-正訓及回訓」、「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教育訓練-正訓及回訓」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回訓」之證照訓練班,相關課程全數免費,請務必轉知所屬參訓,避免實驗室缺證違法遭罰,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107年11月23日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勞檢單位蒞校查核要求,本中心辦理勞安相關課程。實驗室無上述作業主管證照者,務必前來報名受訓並取得證書。
二、上述安全衛生相關訓練(課程表詳附件一)費用全數由本中心支應,請實驗室負責人或實驗室管理者(建議為常駐型人員)踴躍報名參加,以免向隅。未參與本中心訓練,經檢查單位查獲缺證違法遭開罰單者,將由實驗室自行負責支應罰單與後續補訓所致之相關費用並列入違規記點。
三、請參訓人員先至本校環安衛教育訓練報名網報名,網址如下:http://trin.epsh.ncku.edu.tw/etr/index.php?c=etr11212&m=index
名額有限(60人/班),意者從速;該員建議為常駐型人員避免本校之訓練資源浪費。如報名人數過於踴躍 本中心有選擇權(以教師為優先)。
四、相關法規摘要供各單位卓參
(一)有機溶劑(分類詳附件二)中毒預防規則第二條適用之有機溶劑作業,應依第十九條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二條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詳附件三),依照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依第17-1條規定:每三年應至少回訓三小時。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四)罰則: 未參與本中心辦理之合法教育訓練者,經檢查單位查獲違法而遭開罰單(罰款3~15萬)且要求人員補訓所致之相關費用,請各單位自行負責所有費用。
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1.無實驗室
2.有實驗室,但無使用有機或特化藥品。
3.如貴實驗室之負責人或在職人員已完訓且取得證照者。
主旨:本中心依法辦理「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教育訓練-正訓及回訓」、「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教育訓練-正訓及回訓」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回訓」之證照訓練班,相關課程全數免費,請務必轉知所屬參訓,避免實驗室缺證違法遭罰,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107年11月23日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勞檢單位蒞校查核要求,本中心辦理勞安相關課程。實驗室無上述作業主管證照者,務必前來報名受訓並取得證書。
二、上述安全衛生相關訓練(課程表詳附件一)費用全數由本中心支應,請實驗室負責人或實驗室管理者(建議為常駐型人員)踴躍報名參加,以免向隅。未參與本中心訓練,經檢查單位查獲缺證違法遭開罰單者,將由實驗室自行負責支應罰單與後續補訓所致之相關費用並列入違規記點。
三、請參訓人員先至本校環安衛教育訓練報名網報名,網址如下:http://trin.epsh.ncku.edu.tw/etr/index.php?c=etr11212&m=index
名額有限(60人/班),意者從速;該員建議為常駐型人員避免本校之訓練資源浪費。如報名人數過於踴躍 本中心有選擇權(以教師為優先)。
四、相關法規摘要供各單位卓參
(一)有機溶劑(分類詳附件二)中毒預防規則第二條適用之有機溶劑作業,應依第十九條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二條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詳附件三),依照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17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依第17-1條規定:每三年應至少回訓三小時。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四)罰則: 未參與本中心辦理之合法教育訓練者,經檢查單位查獲違法而遭開罰單(罰款3~15萬)且要求人員補訓所致之相關費用,請各單位自行負責所有費用。
第4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