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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訂「管制性毒素指引」,請查照。

一、依「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 : 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辦法第三章規定管理。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管理。

二、旨揭指引,業已下載至環安衛資訊網首頁(http://epsh.ncku.edu.tw/)>>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資訊>>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項下查詢;或至CDC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傳染病與防疫專區>>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下載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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