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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南市府衛生局檢送新修訂「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請查照。

一、旨揭管理規定之原名稱為「持有、保存、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
二、旨揭新修訂「持有、保存、使用或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規定」,公告於本中心資訊網首頁>>生物安全與污染管理>>生物安全資訊項下,自行下載參閱;或自行至CDC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之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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