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傳染病檢體之運送要求,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主旨: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與傳染病檢體之運送要求,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2月23日南市衛疾字第1080221527號函與衛福部疾病管制署108年12月17日疾管感字第1080500494號函辦理。
二、 有關感染性生物材與傳染病檢體之運送,請依「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包裝、運送及訓練管理」之3層包裝規定後運送。
三、 另依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規定,傳染性物質應以貨車、汽車等適當之交通工具運送,禁止以大眾交通工具、客運運送;且應避免與食品同車運送。
說明:
一、 依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12月23日南市衛疾字第1080221527號函與衛福部疾病管制署108年12月17日疾管感字第1080500494號函辦理。
二、 有關感染性生物材與傳染病檢體之運送,請依「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包裝、運送及訓練管理」之3層包裝規定後運送。
三、 另依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規定,傳染性物質應以貨車、汽車等適當之交通工具運送,禁止以大眾交通工具、客運運送;且應避免與食品同車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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