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main content block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5處操作場所

二、密封放射性物質:13枚射源
(一)每月10日前回覆輻防員(物理系陳登安技士)「密封放射性物質現況申報」前個月使用現況。
(二)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一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請各實驗室應於物質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期之前後1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送相關測試報告至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另每年應對射源實施擦拭測試,並將告送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以上輻安測報、擦拭測試,應保存5年。

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28台設備
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規定:「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一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請各實驗室應於有效期限屆期之前後1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送相關測試報告至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輻安測報,應保存5年。
Click N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