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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一、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於每週或每次作業完畢後,偵測其工作場所污染情形乙次並記錄。」並紀錄場所自行保存。
(二)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執行年度擦拭測試。
(三)上述(二)擦拭測試送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並自行保存5年。

二、密封放射性物質:
(一)每月10日前至整合資訊系統(http://mis.epsh.ncku.edu.tw/)「密封放射性物質現況申報」前個月使用現況。
(二)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三)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54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密封放射性物質之擦拭報告為每年實施一次。」
(四)上述(二)、(三)之輻安測報、擦拭測試送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並自行保存5年。

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一)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月份之前後三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
(二)上述之輻安測報送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並自行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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