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液清運規定
自107年4月份開始,本校廢棄物清運申報方式改變,請各實驗場所特別注意
環安衛整合資訊系統 http://mis.epsh.ncku.edu.tw/
一、申報與清運作業
(一)申報:每月20-30日申報次月欲清除之廢液量
(本中心每月20日於實驗室廢棄物清運申報管理系統上方「點此看最新消息」公告次月清運年次序)
1、申報桶數及重量(四捨五入取整數位)請務必正確,申報期限內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者,不予以清運。
2、桶數及重量申報錯誤時,請來電告知,請勿重複登錄,以免影響清運數量與實驗室申請的權益。
(二)清運日期:該項目屬「例行性(常態性)清運」,無特殊狀況每月皆有清運排程,本中心每月1日於實驗室廢棄物
清運申報管理系統上方「點此看最新消息」公告當月清運時程及集中地點。
(三)錯過清運時程者,必須重新上系統申報次月欲清除之廢液量。
二、廢液定義
(一)凡由實驗過程中產出(生)之廢液。(盛裝於原瓶裝之化學品不屬廢液!)
(二)本校廢液共分為8大類別,請依「廢棄物分類方式」辦理。
三、貯存、包裝及標示
(一)請以本校提供之廢液桶貯存,且應於廢液桶外張貼符合規定之廢棄物分類標籤及特性標籤。
(二)廢液桶申請(由廠商直接將廢液桶送達各實驗室)
1、以系所單位申請者,請填寫附檔請領單,繳交紙本請領單於環安衛中心。
2、各實驗場所申請者,至環安衛整合資訊系統上申請
(路徑: 環安衛整合資訊系統►廢棄物清運申報管理系統►廢液桶申請)
(三)廢棄物分類標籤及特性標籤請逕至環安衛中心拿取。(環安衛中心位置:光復校區雲平大樓東棟2樓)
(四)廢液盛裝於廢液桶安全刻度標線或容量八分滿,內外蓋請確實蓋鎖緊,且桶身及蓋子不可有破損。
(基於安全考量,廢液盛裝超過安全刻度標線不允收受。)
(五)本中心提供之廢液桶盛裝有害事業廢棄物,一律透過本校清運管道清理,勿做他用。
(六)未依前述規定及確實分類,本中心有權不給予清運。
(七)廢液為實驗廢棄物去化使用者付費項目,該項目清運處理費用由實驗室各自負擔。
(八)為了您的安全,運送實驗室廢棄物者,請穿長褲、包鞋及戴手套,切勿穿脫鞋或涼鞋,
做好個人防護以確保安全。
(九)依環境部「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因未確實依規定辦理而導致本校遭受罰款,罰款將由違規實驗室/系所全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