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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新修訂「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降級及關閉規定」,請查照。

一、 依衛南市府衛生局115年5月12日南市衛疾字第1150060793號函辦理。
二、 因應現行政策推動與實務需求,進行旨揭規定增修。。
三、 旨揭新修訂說明如附檔。另該旨揭規定請逕至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網址:www.cdc.gov.tw)之「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規>5高防護實驗室啟用、暫停及關閉」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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