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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115年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機構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傳染病病原體分讓事宜,請查照

一、 旨揭分讓事宜業經疾病管制署生物安全會審核通過,有效日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
二、 請依疾病管制署「傳染病檢體採檢手冊」辦理病原體包裝及運送事宜。
三、 如有疑義,請洽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檢體單一窗口,電話:02-81735678或02-81735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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