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中心依法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證照班(課程表詳附件一),課程全數免費,請務必轉知所屬參訓,庶免實驗室缺證違法遭罰,請查照惠辦。

主旨:本中心依法辦理職業安全衛生證照班(課程表詳附件一),課程全數免費,請務必轉知所屬參訓,庶免實驗室缺證違法遭罰,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依1071123日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勞檢單位蒞校查核要求,本中心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實驗室無相關證照者,務必前來報名受訓並取得證書。

二、課程費用全數由本中心支應,請實驗室負責人或實驗室管理者(常駐型人員)踴躍報名參加,以免向隅。未參與本中心訓練,經檢查單位查獲缺證違法遭開罰單者,將由實驗室自行負責支應罰單與後續補訓所致之相關費用並列入違規記點。

三、請參訓人員先至本校環安衛教育訓練報名網報名,報名網址:https://trin.epsh.ncku.edu.tw/etr/index.php?c=etr11212&m=index名額有限(60人/班),意者從速;該員建議為常駐型人員避免本校之訓練資源浪費。如報名人數過於踴躍,本中心有選擇權(以教師及職員為優先)。

四、相關法規摘要供各單位卓參

(一)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條適用之有機溶劑(詳附件二)作業,應依第20條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所稱之特定化學物質(詳附件三),依照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37條,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四)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之規定,違反第一款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有以下情形者,請忽略本文:

  1. 無實驗室者。
  2. 有實驗室,但無使用有機溶劑或特定化學物質。
  3. 實驗室負責人或在職人員已完訓且取得證書,但尚未需要回訓者。

補充說明回訓要求時數:

  1.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6小時。
  2.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6小時。
  3.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每33小時。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