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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新設立.異動.變更申請檢核表

一、實驗場所新設立:自用實驗室(試驗室)、公(共)用實驗室、教學實驗室、實習(試驗)工廠,必需填寫並提出書面申請(檢核表共11頁),送本中心審核許可備查。

二、實驗場所異動:場所負責人及位置不變,但內部空間設備變動,必需填寫並提出書面申請(檢核表共11頁),送本中心審核許可備查。

三、實驗場所變動:場所負責人及位置變更(須將原實驗場所內之化學品、實驗廢棄物清理完畢),必需填寫並提出書面申請(檢核表共11頁),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後送本中心審核許可備查。

四、實驗場所停用:已將場所內之化學品、實驗廢棄物清理完畢並提出書面申請(檢核表第1頁),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後送本中心審核備查。

依國立成功大學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一、物理性實驗場所:凡涉及使用機械、設備、工具、器具、儀器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試驗工廠。

    二、化學性實驗場所:凡涉及運作化學物質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廠、試驗工廠。

第五條 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人應為本校專任之教師、研究人員,或經服務系(所)、所屬學術或研究之一級單位審核通過之專任人員

第六條 申請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之設立,應檢附「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設立申請檢核表」,送所屬一級單位轉送環安衛中心審核。

第八條 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審核通過後,如有異動或變更,包括場所空間及設備設置規劃、地點變動、負責人退休、離職或更替,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前主動檢具事由及資料(書面申請)向環安衛中心重新提出申請審查

第九條 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未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許可者,經查證屬實,環安衛中心應即勒令停止運作。

*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負責人於退休或離職前,應負責完成場所內遺留實驗廢棄物、化學藥品之清除處理或提報處理方案,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後,送本中心審核備查。

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單位使用學校空間管理要點

路徑:總務處►資產保管組相關法規//其它法規國立成功大學研究單位使用學校空間管理要點

備註

1、退休(離職)老師已辦完離校手續非在職,實驗室場所經查證無運作,由院系所填寫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檢核表第1頁),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後送環安衛中心審核備查。

2、退休(離職)老師辦理離校手續,如實驗場所不再使用、實驗廢棄物及化學藥品已清理完畢、空間歸還院系所單位,一併辦理實驗場所停用(填寫「檢核表第1頁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後送環安衛中心審核備查。

3、退休(離職)老師因計劃執行、指導學生在校、獲聘榮譽教師,繼續在校服務,離校或結束前應檢附「檢核表第1頁提出書面申請」(備註實驗場所停用日期),經單位主管核章確認後送環安衛中心審核備查。

4、非院系所使用之空間,擬申請實驗場所者,須上簽呈並會辦總務處及主計室等相關單位,需求單位檢附相關資料提送校規工作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後填寫「空間借用切結書」,再依本校「物理/化學性實驗場所設立申請檢核表」填報,連同「簽呈」、「空間借用切結書」、「審議通過相關資料」一併送總務處核章,方可送本中心審核。

5、實驗場所所在之空間,如校控空間總務處資產保管組已承租(授權)给各研究中心代為管理,則由該管理單位於總務處資產保管組處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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