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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規定

自107年4月份開始,本校廢棄物清運申報方式改變,請各實驗室特別注意

整合資訊系統:http://mis.epsh.ncku.edu.tw/

一、申報與清運作業
(一)申報:每月20-30日申報隔月欲清除之生醫廢棄物量(環安衛中心於每月20日將在整合資訊系統公告欲申報清運年次序)。申報「重量」請自行稱重或預估,且申報後不可不送出清運,以免預估清運重量與實際清運重量誤差太大。(預估重量不要與實際重量誤差大太)。
(二)清運日期:於每月1日公告當月清運日期。(環安衛中心在整合資訊系統公告)。

二、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
(一)請參閱--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
(二)載玻片、蓋玻片依規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清運項目之一,請依本校規定辦理清除。
(三)破裂之玻璃器皿若非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者,切勿與載玻片、蓋玻片合併貯存。
(四)所有針筒、針頭依規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清運項目之一,請依本校規定辦理清除。

三、貯存、包裝及標示
(一)尖銳廢棄物:請以堅固不易穿透之容器貯存(如鐵桶、塑膠桶盛裝,切勿使用保麗龍容器),最外為本校提供之紅色塑膠袋,袋外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標示貼紙及其相關資訊。若容器為保麗龍盒一律不清除。
(二)其他生物醫療廢棄物:請以本校提供之紅色塑膠袋貯存,袋外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標示貼紙及其相關資訊。
(三)如需紅色專用塑膠袋、生物醫療廢棄物標誌貼紙等請逕至環安衛中心索取(位址:光復校區雲平大樓二樓東側)。
(四)本中心提供之紅色塑膠袋盛裝有害事業廢棄物,則一律透過本校清運管道清運,勿做他用。
(五)依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因未確實依規定辦理而導致本校遭受罰款,罰款將由違規實驗室/系所全額負擔。
  • 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生物醫療廢棄物.pdf
    一、清運作業 申報:欲清除之實驗室請於清運前一日下午5:00前至環安衛中心申報相關資料,申報「重量」請自行預估或稱重,故申報後不可不做清運,以免預估清運重量與實際清運重量誤差太大。(預估重量不要與實際重量誤差大太)。 規定: (1) 請參閱--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 (2) 載玻片、蓋玻片依規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清運項目之一,請依本校規定辦理清除。 (3) 破裂之玻璃器皿若非環保署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者,切勿與載玻片、蓋玻片合併貯存。 (4)所有針筒、針頭依規定,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定義清運項目之一,請依本校規定辦理清除。 3. 貯存規定 (1) 尖銳廢棄物:請以堅固不易穿透之容器貯存(如鐵桶、塑膠桶、厚紙箱等,切勿使用保麗龍盒),最外為本校提供之紅色塑膠袋,袋外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標示貼紙及其相關資訊。若容器為保麗龍盒一律不清除。 (2) 其他生物醫療廢棄物:請以本校提供之紅色塑膠袋貯存,袋外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標示貼紙及其相關資訊。 (3) 如需紅色專用塑膠袋、生物醫療廢棄物標誌貼紙等請逕至環安衛中心索取(位址:光復校區雲平大樓二樓東側)。 (4) 本中心提供之紅色塑膠袋盛裝有害事業廢棄物,則一律透過本校清運管道清運,勿做他用。 依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如因未確實依規定辦理而導致本校遭受罰款,罰款將由違規實驗室/系所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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