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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該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請查照。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稱CDC)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該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惠請轉知所屬並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CDC鑑於邇來屢有相關設置單位或生物科技公司,因未依規定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前由請許可而受罰,CDC製有「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規定與實務解析」簡報,恲同怠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相關規定與作業流程等,掛置於CDC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dc.gov.tw/) >>申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作業規定與流程,請多加利用,並確實依循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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