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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引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2019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比照第三級危險(RG3)病原體進行管理,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5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015669號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月31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029號函辦理。
二、 有關旨揭病原體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等作業,請比照RG3病原體相關規定辦理。
三、 處理疑似旨揭傳染病病人檢體,請依循「醫學實驗室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實驗室生物安全指引」規定辦理。對於旨揭病原體之培養及增殖操作,應於生物安全第三級(BSL-3)以上實驗室進行;涉及病原體之動物實驗,應於動物生物安全第三等級(ABSL-3)以上實驗室進行。
四、 前開指引之電子檔,已置於衛福部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下載參閱。
五、另前開指引等電子檔亦下載至本中心資訊網首頁(http://epsh.ncku.edu.tw/)>>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資訊>>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及指引項下查詢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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