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封放射性物質
密封放射性物質每月申報注意事項 :
1.請於每月10日前回覆輻防員(物理系陳登安技士)「密封放射性物質現況申報」前個月使用現況。
2.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一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請各實驗室應於物質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期之前後1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送相關測試報告至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
1.請於每月10日前回覆輻防員(物理系陳登安技士)「密封放射性物質現況申報」前個月使用現況。
2.依原能會「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其設施經營者應每五年於同意登記日之相當日前後一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請各實驗室應於物質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期之前後1個月內,實施輻射安全測試,並送相關測試報告至環安衛中心留存備查。
瀏覽數:
分享

